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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区团委,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工委、苏银产业园团工委、银川综保区团工委、银川高新区团工委,市直机关团工委、市教育团工委,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团(工)委,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团委(总支、支部):
根据《关于印发<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(中青发〔2016〕13号)和自治区团委《关于印发<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>的通知》(宁团发〔2016〕19号)有关规定,现就收缴银川市2023年度团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收缴团费数额
1.以2023年12月26日智慧团建统计的团员数量和结构为准,同时向下级团组织征求意见。按照自治区团委《关于进一 步规范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》中“以团员全年实交或下级团组织缴纳的团费总额为基数,县级及以下团委留存60%,市级团委留存60%,其余部分缴纳至上级团委”的规定,做好测算工作。
2.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梳理导向的重要指示,落实团中央“全团大抓基层”的工作部署,进一步支持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工作,团市委根据2023年全市团员人数对各县(市)区团委、市直属团组织应缴纳的团费数额进行了核算(见附件)。附件中各领域团员应缴纳团费均按照最低标准核算,农民、社区团员按照每月0.5元标准核算,学生团员按照每月0.2元标准核算,有收入团员按照每月3元标准核算。但各团组织在实际团费收缴工作中,应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有关要求执行,区分按月领取工资团员、实行年薪制团员、不按月取得收入个体经营者团员、农民团员、学生团员、社区下岗失业团员等不同群体的收缴标准,收缴后,除上缴团市委核算数额后,其他多余团费可用于开展基层团支部建设、团员组织生活、团的刊物订购及团员活动等。
二、收缴方式及时限
团市委不接受个人或现金缴纳团费,不接受越级缴纳。各县(市)区团委、市教育团工委和市直属团组织按照附件中应缴纳团费数额,于2024年2月21日前一次性缴纳至银川市团委团费账户(户名: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银川市委员会;开户行:宁夏银行总行营业部;账号:1200000729761)。缴纳时请注明单位名称,如:XX团(工)委或XX团支部2023年度团费。缴纳结束后请将支付凭证传真至团市委,如无法传真可将电子版支付凭证或PDF格式扫描件发送至组宣部邮箱。
三、有关要求
1.全市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并对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。团市委将对各县(市)区、各直属团组织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,对违反规定的团组织将进行严肃处理。
2.请各县(市)区团委、市教育团工委、市卫健委团工委于3月1日前,就2023年度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:2023年度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结存的数额;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;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。
3.除各县(市)区团委及教育团工委外,各市直属团组织在2024年开展团的活动时可向团市委申请专项经费,经费数额不超过2023年度缴纳团费的60%。经费下拨后,团组织按照《关于印发<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>的通知》要求,严格规范使用团费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
联 系 人:迪 娜 徐静岩
联系电话:0951-6888570(传真)
电子邮箱:yctwzzb@163.com
附件:1.银川市各级团组织2023年度应缴团费明细表
2.银川市需补缴2022年度团费团组织名单
3.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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